城市綠材制音墊標準法規級厚度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四十六條之六」規定為 5mm 和 8mm ,隔音性能已為業界最高水平。 6mm 和 10mm 厚度為性價比更高之高效級隔音墊。我們亦可依客戶需求直接由工廠生產其他厚度之隔音墊。
第一列
- 標準厚度
- 5mm(法規級木地板)
- 6mm(高效級木地板)
- 8mm(法規級磁磚地板)
- 10mm(高效級磁磚地板)
- >10mm(超效級)
- 16mm(超效級波浪形)
- 寬 1.2m x 長 1m
- (長寬比可客製化)
- 標準厚度
- 5mm(法規級木地板)
- 6mm(高效級木地板)
- 8mm(法規級磁磚地板)
- 10mm(高效級磁磚地板)
- >10mm(超效級)
- (X)
- 寬 1.2m x 長 6m
- (長度可客製化)
(手持裝置可旋轉,達到最佳視覺效果)
地板表面材質 | 隔音墊厚度 | ΔLw 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法規 ΔLw ≥ 17dB) | 測試單位 | 報告編號 ( 點選可下載) | 產品代號 |
Ln,w 樓板衝擊音指標 (法規 Ln,w ≤ 58dB) | |||||
木地板 (法規級) | 5mm | ΔLw = 19dB (0)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綠建材技術服務中心 | C-1904-09 | 120-5 |
木地板 (高效級) | 6mm | ΔLw = 18dB (-1) Ln,w = 58dB (0)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實驗中心 | A-10-00065 | 120-6 |
磁磚/其他 (法規級) | 8mm | ΔLw = 23dB (0)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綠建材技術服務中心 | C-1904-08 | 120-8 |
ΔLw = 25dB (2) Ln,w = 50dB (0) Ln,w = 52dB (-1)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實驗中心 | A-17-00158 | |||
磁磚/其他 (高效級) | 10mm | ΔLw = 29dB (2)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實驗中心 | A-17-00011 | 120-10 |
Ln,w = 50dB (0) | 工業技術研究院 | 10607C00681-1-1-01 | |||
超效級 | 客製化 | 以10mm 高效級產品之性能基準,可配合客戶隔音性能需求製作 | 120-C |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十六條之六」中條文業明確規定 1.1 至 1.6 (1.4 ~1.6 於下方完整表格中)目係為規格式規定,第 1.7 目為性能式規定,前揭條文 1.1 至 1.6 目逕由建築師簽證確認其符合法定規格,無須再出具該構造經本部認可之文件,若採第 1.7 目之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經內政部認可 CNS15160-8 樓板表面衝擊音材料,方得運用於建築物。
(完整法規文字敘述位於表格下方)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十六條之六(46-6)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
(三)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五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四)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五)架高地板其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二公分以上者,架高角材或基座與樓板間須鋪設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或玻璃棉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架高空隙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
(六)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十七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二、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五十八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緩衝材其上如澆置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時,表面應有防護措施。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
第 1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十六條之六(46-7)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一點六公分以上,動態剛性四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Lw 在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五十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